吉林省支持创新创业相关政策——支持双创平台建设(11条)
50.对新认定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符合条件的给予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52.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孵化成效显著的省级及以上孵化器,给予后补助支持。
53.利用开发区存量工业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54.被认定的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带动创业30-40户,带动就业100-120人的,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带动创业40-60户,带动就业120-150人的,给予40万元资金补助;带动创业60-80户,带动就业150-180人的,给予60万元资金补助;带动创业80户以上(含80户),带动就业超过180人(含180人)的,给予80万元资金补助。
5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6.加大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创业创新实训基地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57.组织开展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负责人培训班,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引导投资者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投资力度。支持培育“大国工匠”队伍,积极创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58.对符合要求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等四众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59.对新建医药健康研发及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正式投入运营后,设备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对在新区内购置办公用房并投入运营的,给予1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60.对于正式投入运营并有产业带动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产业园区,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推荐奖励意见,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